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来源:海南省儋州市政务网 浏览次数:3821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SB-QR-0006 |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 |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工作。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一个年度内再次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 | 市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