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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


职权编码
469003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SB-QR-0006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工作。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一个年度内再次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
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琼人社发〔2015〕3号2015年1月7日)。第六条 参保人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附件2)规定。经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上述疾病,并提出治疗方案的,该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认定。异地居住人员将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必备材料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认定。未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市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