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来源:海南省儋州市政务网 浏览次数:4233
一、公立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住院治疗起付线由8000元降至4000元。
三、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
四、25种慢性病特殊病种(见附录1)门诊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其余的25%由市财政补贴,实行免费治疗,其中8种疾病按住院标准报销(见附录2),其个人自付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实行免费治疗。上述25种慢性病(含8种按住院标准报销的疾病),不需个人付费,即可到医院门诊接受治疗。
五、省内除镇以外的各级住院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镇级90%、市级80%、省属二级70%、省三级65%、省外55%)。
六、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见附录3)。
七、提高地中海贫血患者新农合补偿水平,排铁治疗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重症地贫患者造血干细胞移植纳入重大疾病住院报销范围,实行按病种付费。
八、凭本人身份证、居民健康卡和《扶贫手册》到各镇卫生院就诊,免除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到市级公立医院就诊,免除挂号费和诊查费。
九、皮肤病患者凭本人身份证、居民健康卡和《扶贫手册》到市皮肤性病防治所接受免费治疗。白内障患者,凭本人身份证、居民健康卡和《扶贫手册》,到海南西部中心医院进行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
十、2017年起,市财政局全额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150元/人(2017年个人费用在今年10月份缴纳)。
十一、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余下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部分可申请医疗补助,补助标准60-80%,年封顶线为15万元。
十二、各镇卫生院负责辖区贫困户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对长期患病的贫困人口提供上门巡诊和治疗。
十三、对贫困户人员住院实行先治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请各单位大力宣传以上扶贫优惠政策,合管办咨询电话23315335,23317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