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琼府办[2008]31号)第十二条 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按支付比例承担。 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参保困难居民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2、《海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琼府办[2014]146号)第六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线累计结算。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二)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费分担比例,可根据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