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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职权编码
469003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MZ-QR-0007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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