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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支持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  市扶贫办
关于社会保障支持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更好发挥社会保障工作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甘肃省精准扶贫社会救助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2015年,在已提高农村低保年指导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将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补助水平由192元/人·月再次提高到234元/人·月,即由2304元/人·年提高到2808元/人·年,实现政策性脱贫;将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水平由246元/人·月再次提高到275元/人·月,即由2952元/人·年提高到3300元/人·年。2016年-2020年,综合考虑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促使其消除绝对贫困。

  对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做到精准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促使其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

  (二)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2015年,完成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2016年-2020年,根据预算资金增长情况,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水平。按照现行体制,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路径,缓解农村贫困家庭就医难和因病致贫的问题。

  (三)全面落实农村特殊群体养老保险全覆盖。对农村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农村低保工作

    1、精准确定保障对象。2015年修订出台《定西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范核查程序,细化核查内容,推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将符合农村三、四类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实行救助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做到对象准确、应保尽保。

    2、科学确定补助水平。参照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支出以及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一、二类对象年年实现政策性脱贫。

    3、严格落实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低保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程序,做细做实低保基础工作,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4、加强动态管理。落实农村低保有效期管理办法,定期跟踪核查已保、拟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常态化,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5、配合相关部门适时监控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按照联动机制启动或停止条件,及时发放或停止价格临时补贴,防止因物价波动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大的影响。

  (二)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

    1、资助参合。对农村五保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全额资助,二类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个人缴费部分30%的标准给予资助。

    2、完善模式。促进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间的有效衔接,简化救助程序,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3、扩大范围。在重点救助7个贫困县区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并视情况增加救助病种。

  (三)加大政府补助资金落实力度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中特殊人群由政府代缴,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用筹集中70%由政府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中70%由政府承担。加大政府代缴和补贴力度,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特别是在新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准备金制度,做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即保即征”、“先保后征”。

  (四)提高大病患者新农合报销比例

  规范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体系,积极开展一站式服务。从2015年起,各县区在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累计结余资金(不含风险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大病患者救助范围和分段报销比例,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责任分工

  社会救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和水平的测算,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当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监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要求,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或停发工作。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政策落实。

  四、完成时限

  2015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再次提标工作任务,年内在7个贫困县区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尽快出台进一步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的政策性文件。各县区根据各自累计结余资金(不含风险金)制定新农合精准扶贫方案,确定大病患者救助范围和分段报销比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完成代缴和补贴。

  五、检查验收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当年部门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制定绩效考评办法,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