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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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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轻参合农牧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比例,规范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蒙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63号),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范围为内发改费字[2014]1063号文件所列出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凡文件所列诊疗一律按照新收费价格执行。蒙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将2004版项目、2011年批复项目和增补服务项目合并统一,重新编排,编码为500000000;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分为二大类(一般医疗服务编码:501000000----503000000;蒙医治疗类编码:504000000----528000000),原内发改字〔2014〕1443号中规定的蒙医医疗服务价格同时废止。

  二、本次调整的诊疗项目分为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注,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注。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部分项目补偿比例由原来内卫发[2010]58号文件规定的60%提高到80%,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检查实行阳性率控制,200元以上的检查阳性率指标不低于75%。

  三、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用材料费用,国产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30%调整为20%,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进口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60%调整为50%,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四、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尽可能使用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国产医用材料,确需使用不予补偿诊疗项目、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和进口医用材料的,要告知并征得参合农牧民或其家属同意。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协议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国产和进口材料使用比例。

  五、诊疗项目调整后,各级新农合经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管理力度,因病施治、合理检查。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做好诊疗项目的调整工作,按时执行全区统一的诊疗报销规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