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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病医疗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等五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谈判机制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16号)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规范要求,现就甲磺酸伊马替尼等五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共五种: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重组人血管内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注射用雷替曲塞。

 

  二、特药结算方式和支付标准

  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特殊药品实行“两定”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责任医师制度,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享受特药资格的参保患者持责任医师开具的特药处方到指定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刷卡购药。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谈判确定的特药生产企业及支付代码按时与定点机构进行本地或异地即时结算,医保结算价已包括医院药品加成和药店服务费用。各统筹地区按照医保结算价格支付药品费用(医保结算价格另行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其中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结算价的75%,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70%,支付标准与结算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已由基金会或慈善总会等机构提供无偿供药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个人均不再支付特殊药品费用。

 

  三、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为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和加强特药使用管理,确定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24家医疗机构为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确定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樟树国药局药店等21家药店为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参保患者在非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药购药费用不予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