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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做好全国和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统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产业工会,区直机关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认真做好2016年全国和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统计发放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通知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困难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

  (一)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

  1.在职和离退休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为政府部门发布的2015年度我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我区2015年城镇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为60380元),补助额为标准线与劳模本人实际收入的差额部分。农民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高值收藏物或者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二)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劳模:

  1.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已故全国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列为发放对象。

  二、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

  (一)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自治区(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本人患病自负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已故省部级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列为发放对象,对年迈体弱、长期患病、自负医疗费较多的予以重点帮扶。

  (二)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和破产企业劳模低收入补助金。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和破产企业劳模低收入补助金发放对象是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改制和破产倒闭企业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发放标准参照2015年度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线,凡达不到当地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律补齐到当地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三)省部级农民劳模生活补助金。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省部级农民劳模,发放农民劳模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不计入低保收入。

  三、申报程序及办法

  (一)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劳模本人提出申请(慰问金除外),基层工会进行审核、公示,各市、产业和直属基层工会再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全国劳模专项补助金由全国总工会划拨,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金由自治区总工会划拨。各市、县(区)工会要协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改制和破产倒闭企业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二)全国和省部级特殊困难劳模专项资金的发放,由劳模向所在单位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及原因,填写《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见附件1、2)。全国和省部级特殊困难劳模数量不得超过当地劳模总数的40%。

  (三)劳模本人及直系亲属因病住院,除医保报销外个人及家庭负担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医院病历及住院开支情况证明(交费发票原件);子女上学及家庭以外受到伤害的,提供子女就学证明,突发事件(事故或灾情)鉴定报告等,由所在单位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签署意见并公示后逐级报上级工会审核,各市、产业、直属基层工会汇总公示后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总工会。

  (四)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和破产企业劳模低收入补助金发放,由劳模所在单位或当地人社局、社保局出具月平均收入证明,并认真填写《劳模收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经各市、县(区)、产业、直属基层工会审核公示后,上报自治区总工会。申报时应注明劳模本人及家庭有无其他补贴或经营性收入。

  (五)农民劳模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由劳模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劳模生活补助申报表》(见附件4),经乡镇(村)和县(区)分别审核、公示后,再经所在市总工会审核公示,最后报自治区总工会进行审核公示。申报时,需提供劳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劳模月平均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一年为计算单位)劳模的全部收入总和除以月数。全部收入包括:

  1.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或者养老金及领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

  3.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收入;

  4.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6.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

  7.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不计入收入。

  (二)各级工会要在现有劳模信息档案的基础上,深入劳模工作单位、劳模家庭,进一步做好劳模各项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要对劳模的基本情况、工资收入、健康状况和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进行一次详细的调查统计。

  (三)对劳模工资收入情况,要协调劳模所在单位及当地人社局、社保局认真加以核对,对因患病、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模,要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的申报工作。

  (四)各单位在申报劳模专项资金时,按照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类,认真填写《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区属改制和破产企业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申报表》。

  (五)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劳模专项补助金申报审核工作,严格落实审核、公示程序,严格把关、逐级上报,申报专项补助金的劳模个人的基本情况及困难原因必须属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凡因审核单位把关不严、违纪违规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追责。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上报材料中需提供专题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公示原件(含公示现场照片)、申报表以及所有材料的电子版,于2016年6月28日前报自治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

  联 系 人:刘欣  李猛     

  联系电话:0951-2090070   2090069

  电子邮箱:nxzghjjb@163.com

 

  附件: 

  1.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

  2.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

       3.机关事业单位、区属改制和破产企业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申报表

  4.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劳模生活补助申报表

  5.公示样张

  6.所需申报资料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附件下载:
   1、/files/file/20160614/20160614170114_1904.xls
   2、/files/file/20160614/20160614170125_2976.xls
   3、/files/file/20160614/20160614170131_1008.xls
   4、/files/file/20160614/20160614170137_3097.xls
   5、/files/file/20160614/20160614170143_6745.docx
   6、/files/file/20160614/20160614170150_476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