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1日 来源:白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21
白山市城乡困难
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
(试行)
根据《吉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重特大疾病认定标准
重特大疾病根据个人年度内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认定。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指医保(农合)目录内费用扣除医保(农合)报销额后剩余的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的确定标准为个人年度内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
二、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为:
1、参保(参合)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三、救助办法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医保(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进行,不符合医保(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规定的,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报销额后剩余部分救助比例为60%,封顶线为15000元(含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5000以内救助部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农合)和大病保险报销额后剩余部分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程序和管理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5000元以内(含5000元)部分,仍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5000元以上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不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资金渠道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在各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