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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限额提高到15.8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防止参保人“小病住院”和“挂床住院”,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为下阶段实施“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基础,同时提高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昆明市近日对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同时明确对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调整为: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支付50%,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 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

  此次调整后,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9.8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达到15.8万元。让昆明市广大的城乡居民能更好地享受到医保政策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