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1日 来源:昆明市财政局官网 浏览次数:3635
为完善昆明市医疗保险结算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财政局和昆明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医疗保险病种结算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针对《结算办法》确定的109个疾病病种,参保人患该病种入院后按照临床路径进行规范化治疗后,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全过程发生的检查、治疗、麻醉、手术、床位、护理、药品、耗材和医用材料等全部医疗费用总额实行病种结算。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患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结算,在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分别报销90%和75%;在三级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分别报销80%和65%。按病种结算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9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20万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9.8万元)。
《结算办法》的出台,使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病种结算实现“病种统一、标准统一”,促进医疗费用公开透明,发挥患者的监督作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经办流程,激励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不合理医疗费支出,减轻参保人患重大疾病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进一步提高昆明市医疗保障水平。“办法”提高了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病种费用的报销比例,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人到低级别医院就诊,促进分级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