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3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3701
□所需材料
1、挂号费收据;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盖全额垫付章,在联网社区卫生站就医的,须盖医疗保险专用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处方底联;
5、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于特殊情况(例如网络故障、社保卡丢失、消磁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后,由参保个人将所需材料交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2、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归集、粘贴、填写报表并按医疗费明细录入支付系统,汇总后打印报表(津社保医支字10-2号、津社保医支字11-2号、津社保医支字17-2号表),加盖街 (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章,申报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特别提示
1、门诊特殊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2、使用中药饮片镇痛的,医疗机构要出具处方对癌症疼痛起镇痛作用的证明并盖医保章,限定每日支付一剂。
3、糖尿病患者患有视网膜、肾脏、下肢、足部等并发症,并使用控制糖尿病微血管病变用药的,需同时提供诊断证明或在处方诊断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