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5日 来源: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202
近日,双鸭山市出台了《双鸭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对原有的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科学的补充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后,符合报销范围的,按比例进行救助,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细则》中还取消了救助病种限制和起付线,年度内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4000元提高到10000元。
《细则》中建立起了医前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定点医院对于无力支付入院费用的医疗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核准,可预先垫付1000元医前救助金,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出院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时再核减;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严重肝硬化等重大疾病,经本人同意放弃住院治疗的,一次给予2000元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