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4日 来源: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541
近日,重庆市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区县全面建立“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意见》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四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方式为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救助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据悉,大病医疗救助将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对农村、城镇救助对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不定期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规定限额后,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同时,《意见》还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各地可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此外,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