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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起付标准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2012 〕18号

 

关于调整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有效调剂使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新的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发[2010]  25号)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起付标准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住院医疗费基本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为有效平衡基本统筹基金,对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8万元调整为11万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与标准》的医疗费用,基本统筹报销比例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到5万元为93%,5万元以上到11万元为97%;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到5万元为92%,5万元以上到11万元为96%;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到5万元为90%,5万元以上到11万元为95%。

派驻外地工作、学习的人员和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基本统筹报销比例由 85 %调整为:起付标准到5万元为85%,5万元以上到11万元为90%。

转往嘉峪关市以外医院住院的,基本统筹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起付标准到5万元为80%,5万元以上到11万元为85%。

出差、探亲或旅游突发疾病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基本统筹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起付标准到5万元为75%,5万元以上到11万元为80%。

二、提高定额支付标准

市第一人民医院、酒钢医院定额标准由原来3100元/人次调整为3500元/人次;市第二人民医院、中核四零四医院定额标准由原来2800元/人次调整为3100元/人次;市妇幼保健院、长城医院定额标准由原来2300元/人次调整为2600元/人次;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由原来1600元/人次调整为1900元/人次。

三、对重症病例实行亏损补助

对单次住院统筹结算支出费用超过6万元以上的重症亏损病例进行补助。统筹支出6万元以内费用按定额或单病种标准结算,统筹支出6万元以上至11万元以内费用,年底经医疗专家组审核,对合理费用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80%的补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

四、调整大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大病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18万元调整为11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报销比例为95%。

五、调整慢性病乙类诊疗项目自付比例、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标准和重症慢性病住院起付标准

(一)慢性病门诊乙类诊疗项目先行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

(二)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期病毒性肝炎伴肝硬化重症患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现行的85%调整为90%。门诊和住院费用累计超出基本最高支付限额11万元以上的费用,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核销。其他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现行的80%调整为85%。

(三)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种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期病毒性肝炎伴肝硬化的重症患者执行前2次住院起付标准,2次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并将以上重症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起付标准由650元降为200元。

六、本决定未尽事宜参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决定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