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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2013]143号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省上有关文件切和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和补助限额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由50%调整为60%,最高补助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9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标准不变。

  二、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200元调整为100元,第二次100元不变;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400元,第二次400元不变;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首次起付标准600元不变,第二次500元不变。以上第三次不再收取住院起付标准。

  三、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治疗先行自付比例

  参保居民使用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30%调整为20%后,纳入统筹报销范围。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5%调整为85%;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75%;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

  五、提高残疾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将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提高15%。

  六、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精神病康复等12个住院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七、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每人每年50元封顶。

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祁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紫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峪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华街卫生服务中心、酒钢一分院。

八、取消新生儿参保等待期

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凭本市户口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取消原来规定的1个月等待期,直接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额结算标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定额结算标准由原每人次800元调整为1000元;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和长城医院)住院定额结算标准由原每人次1200元调整为1400元;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定额结算标准由原每人次1400元调整为1800元;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定额结算标准由原每人次1600元调整为2400元。

  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医药报销比例

对参保居民在市级以上定点中医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降低10%,将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提高10%。

    十一、提高普通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普通成年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00元,大中小学生及儿童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十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由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参保居民在此期间足额缴纳保费的,可享受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