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来源:海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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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我州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减轻优抚对象就医负担,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依据及基本原则
以《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青政办(2005)160号文件精神为依据,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建立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西路虹军老战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
(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州、县.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年的六月和个二月由州、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州、县财政局拨款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接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三)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民政部门从特困人口医疗救助金给予补助。
(四)重点优抚对象在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凭证可享受以下医疗优惠政策: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3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Ⅸ惠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五)原给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的每人每年15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改为门诊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门诊补助。城镇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门诊费240元。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门诊费150元,每年年初由当地民政局发放给本人。
(六)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超过800元的,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给予救助。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在救助范围内。
l、大病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1)农村优抚对象的救助
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执行。
(2)城镇优抚对象的救助
城市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800元的(属于低保对象的,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元),超过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对个别特殊情况,如:1、二级以上高血压;2、类风湿;3、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4、糖尿病;5、失代偿期肝硬化;6、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等需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明显的重点优抚对象,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医疗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4)医疗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史资料,医药费支出凭证,《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经当地民政局审核后方可享受医疗补助金。
(5)不予报销范围: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故意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镶牙、美容、救护车费、伙食费及保健药品费;家 属陪床费、伙食费、取暖费;私人诊所的药费等。
(6)医药费凭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坚持当年有效,当年报销,不能留作次年用;医药费凭证必须是患者真实姓名,医疗机构必须在医疗凭证上填写患者身份证号,姓名必须要与本人身份证相符。
2、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优抚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当地民政局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 费结算凭证、出院证明、身份证、《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民政局进行审核、核定救助比例和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局申批后核拨医疗救助费。医疗救助费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进行报销。
四、资金筹措、管理和监督
1、州、县财政建立农村优抚对象每人每年4000元,城镇优抚对象5000元的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封闭管理,并将门诊费纳入 财政预算。州财政局建立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及时将上级 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款等资金拨入“基金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按计划将医疗救助资金拨给同级 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帐户,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按审批程序批准支付的医疗救 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2、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按规定原渠道解决。
3、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资金采用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地方财政专项安排,动员社会力量捐助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部分作为补充。
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州、县民政部门同州、县财政部门商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报销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
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怀,关系国家优抚优待政策的落实,关系社会稳定和国防的稳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要建立起由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