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来源:威海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629
政策措施内容:一级残疾人(不含听力、言语残疾)病患者,原则上按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实际自负部分的2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2万元。其他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20%的因病致贫家庭,原则上对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实际自负超过2万元的,按自负部分的2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2万元。一级、二级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救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威海市2016年度慈善大病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威慈发[2016]5号)
服务指南:申请者填写《威海市——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一式 2 份,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住院医疗费单据或居民大病保险单据,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一级、二级残疾人病患者,须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并报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拟救助大病患者名单并进行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并二次公示;所在区(市)残联对一级、二级残疾人进行审核;报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各区市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救助对象,核定和发放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