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9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浏览次数:3055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医疗保障体系合力,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出台了《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此办法印发后,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事业局认真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制定印发了《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确定了中国人寿杨陵支公司承办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兑付,由杨陵区大病办负责全区大病保险日常监管工作。目前已将全区142888人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根据文件规定,凡在杨凌全区范围内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可以再次进行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8000元-3万元,按50%报销,3万元-10万元,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按90%报销。截至9月24日,已首次兑现了5名住院患者的待遇。现阶段中国人寿杨陵支公司(联系电话87012342)和杨陵区医保中心、合疗办正在加紧开展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参保居民待遇审核支付工作。同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开展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网络的连接和大病保险软件安装工作,大病保险网络系统对接成功后将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