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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障和全民健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结余情况,在延劳社发[2008]100号、延人社发[2016]193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在探亲、出差、旅游期间在延安市外门诊就医购药的,次年的1月 1日到1月15日凭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出具的正式发票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

二、办理了长期驻外备案登记手续的参保职工在外地门诊就医购药后,凭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出具的正式发票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长期驻外人员回延期间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保卡(医保卡)就医购药。

三、参保职工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经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确定的“健康类”险种,可凭购买保险的正式发票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

四、参保职工在市外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在就医地医院直接结算后,住院个人自费部分可凭报销结算单,到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有公务员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待二次报销后,方可办理。

五、除因死亡、医保关系转移等终止个人账户使用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领取。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