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6日 来源:汉中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3856
市本级各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根据《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53号)、《汉中市城镇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汉政办发〔2008〕79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汉政办发〔2012〕42号)的精神,2016年继续推行城镇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2016年度市本级城镇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范围:凡同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其超过2016年度大额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纳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二、核销标准:2016年度城镇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为12万元,报销比例为退休人员95%,在职职工90%。三、工作要求:1.各参保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并于2017年3月1日前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的相关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和病历首页等资料收集整理后,报送至汉中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逾期责任自付。2.各参保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资料收集、信息统计,仔细核对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的真实性。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优亲厚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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