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9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3836
一、办事项目名称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报销
二、办理条件
(一)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院住院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国内探亲、出差或在外地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只能在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况未刷卡发生的住院费用
三、办理机构及部门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综合部、稽核部(综合部受理,稽核部办结)
联系电话:5807149 5807157
四、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依据的具体名称
(一)《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2001年10月25日):
(二)《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筑劳社通[2001]90号,2001年11月20日);
(三)《关于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的通知》(筑社通[2006]6号)
(四)《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办事须知》
五、申办材料及有关要求
申办材料:
(一)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二)出院小结(非疾病证明书)应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经过(含手术)、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
(三)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应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及单价等),加盖就诊医院章;
(四)转诊转院的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出差、探亲的需由单位提供出差、探亲证明;
领取拨付单的有关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或企业职工:由单位经办人持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办理领取。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
居民参保人员:本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无身份证的16岁以下参保人员凭户口本领取。
六、办事程序
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出院结账后3个月以内,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或亲属)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结算机构申请报销。每月1-25号的每周二、周四全天到稽核部领取《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到社保财务领取现金支票。
七、办结时限
受理申报资料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市医保中心25个工作日内发放《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贵阳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都司路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