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0日 来源:河池市人社局官网 浏览次数:3047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有哪些?
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本人工资总额平均数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平均数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缴费。
● 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必须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每年必须按时缴纳,才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如何补缴?
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退休人员(包括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应当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视同缴费年限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个人部分不须补缴;实际缴费年限按缴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时段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按补缴当年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执行。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一)职工在统筹地区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二)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三)被判服刑、被劳动教养或受开除处分等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计为缴费年限。(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五)缴费年限以月为单位,累计计算。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的每次为25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在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如下表:
人员类别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在职人员 | 82% | 85% | 87% |
退休人员 | 86% | 88% | 91% |
在河池市外的广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5个百分点;到区外医院就医或经批准转院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10个百分点。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当基本医疗费用超过6倍以上的进入大病医疗统筹,大病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慢性病门诊报账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当年累计又超过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5%以上,患有规定的21种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可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规定的病种和支付范围内的,享受慢性病相应的医疗待遇。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如何建立与使用?
答:职工基本保险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中减去划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构成,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及门诊慢性病人的医疗补助等费用。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收入构成。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急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
● 参保人员迁离本统筹地区、出境定居、死亡的,个人帐户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转移时,应当在工资关系转移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和社会保障卡注销,个人帐户余额可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或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 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 城镇职工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有何规定?
答: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统筹。职工大病医疗统筹,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0.5%缴纳。
● 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如何办理相关就医和待遇报销手续?
答: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凭单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登记手续。除急病、急救先住院后报告者外,所有参保人员(含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异地住院就医的须先及时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
异地住院就医(不含出国及港、澳、台地区)以及经批准转院到区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出院后90天内持相关凭证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报销。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年限应如何处理?
答: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