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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医改任务和工作要求,2011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县(市)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从2012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的辅助制度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省直企业、民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为市级统筹范围。

四、统筹内容

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主要是做到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模式、信息系统的统一。

(一)统一缴费标准。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统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标准、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二)统一待遇水平。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其支付标准,统一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等主要待遇范围和标准。

(三)统一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各司其职、风险自负的原则进行。

2.市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和千山区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核查各县(市)和千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拖欠等情况。待条件成熟时统一上缴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统一经办模式。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承办本地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建立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与业务流程,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要按照为参保职工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并加强内部考核与监管。

(五)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各县(市)和千山区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全部接入市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全市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同一区域内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促进参保人员共享全市医疗资源和服务等具有重大意义。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任务来抓,按照省和市的统一部署与要求,服从大局,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县(市)统筹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按期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

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仍为本辖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主体。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医疗保险参保、基金征缴、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推进市级统筹工作。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级统筹有关政策、办法,做好政策衔接、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人员连续参保和待遇正常支付,实现平稳过渡。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统筹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连接、业务数据整理迁移、参保人员医疗保险IC卡的更换发放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如期实施。

2.市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和千山区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核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拖欠等情况。

(三)妥善处理,稳步实施。各县(市)和千山区对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中遇到或发现的问题,要妥善解决处理并及时上报。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