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来源:莱芜市财政局官网 浏览次数:3962
一、民生政策项目基本情况
《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鲁民〔2012〕15号)规定,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
二、补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三、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城镇医保及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经城镇医保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的自付费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10000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6000元。
四、资金申请和办理程序
1、入院备案登记。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者本人或委托其亲属在住院三日内,凭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民政部门开具的正在享受低保、五保待遇的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窗口申请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患者有效证件、材料进行核实,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登记备案,进行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民政部门开具的正在享受低保、五保待遇的证明留存。
2、出院即时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出院时,直接到医疗救助窗口进行费用结算。按有关规定,城镇医保不予报销或延期报销的、新农合不予补偿或延期补偿的,不予医疗救助或延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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