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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政府令第23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适当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参保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0000元调整为18000元。

  二、将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55%。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