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来源:陕西商洛民政网 浏览次数:3868
各县(区)民政局: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颁布以来,我市为了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今年在全市开展了社会救助规范化镇村创建工作,各县(区)在创建工作实践中,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了一些好的制度和机制。经过市社会救助中心认真梳理归纳,系统总结完善,形成了《商洛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7日
商洛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 操作流程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处置、意见反馈四个程序。
申请受理
镇(办)政府是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困难家庭成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镇(办)政府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向镇(办)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求助。
分类登记
县(区)民政部门、镇(办)政府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救助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信息、遭遇困难情况、申请救助类别等进行分类登记。
分类处置
分类登记后,县(区)民政部门、镇(办)政府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定居民申请的救助项目,随后进行相应的分办、转交、转办或转介工作。
镇(办)政府的办理程序
镇(办)政府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救助申请或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转交的《××县(区)社会救助转办单》后,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镇(办)政府有关办事机构政策规定程序直接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
(1)申请救助项目在镇(办)政府能够承办的,由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确定救助项目分办。
(2)申请救助项目镇(办)政府不能承办的,经镇(办)政府负责人同意,提前与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或社会力量衔接后,由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县(区)社会救助转办单》,转相关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处理。
2.县(区)民政部门的办理程序
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居民的救助申请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属县(区)民政部门承办的,由相关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2)属县(区)级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承办的,填写《××县(区)社会救助转办单》,转交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办理。
(3)属镇(办)政府承办的,填写《××县(区)社会救助转办单》,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程序办理。
3.社会力量参与的办理程序
申请救助项目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由镇(办)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县(区)社会救助转办单》,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
4.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
镇(办)政府、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均不能解决的,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存在争议的,县(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解决方案。对救助事项特别复杂,救助金额突破正常救助标准的,由县(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县(区)政府领导审定。
(四)意见反馈
1.镇(办)政府承办机构应当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镇(办)政府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有关社会组织需要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送交《××县(区)社会救助转办单》的镇(办)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具体救助情况。
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个人申请、镇(办)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资金发放四个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由户主本人向所在镇(办)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表册。
2.受理的申请对象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或村(居)干部是否有近亲关系应做一说明,对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真实要做出承诺说明,并做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
3.镇(办)政府工作人员为申请对象提供一次性告知清单,让其依此提供所需材料。
(二)镇(办)政府受理、调查、评议、审核
1.受理申请
镇(办)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交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组织人员入户调查。
2.入户调查
(1)调查人员:镇(办)政府包片领导和包村(居)干部对申请保障对象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每组不少于2人,村委会派不少于2名人员协助调查。
(2)调查要求:一是根据申请人授权,由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进行核对,家庭经济信息符合条件的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比例必须达到100%。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二是申请对象与低保经办人或村干部是否有近亲关系应做一说明,有近亲关系的镇(办)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3)调查方式:围绕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采取“听、看、算、访、评、核”六步工作法进行调查。即听申请人陈述、问相关问题;现场看申请人住房、财产、生活等情况;算申请人年(月)人均收入;走访邻居;召集群众代表评议;受申请人授权到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进行手工(或信息平台)核对。
3.民主评议
(1)主持人:镇(办)政府包片领导或包村干部。
(2)参加人员:评议小组人员由镇(办)政府包片领导或包村(居)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情关系或其它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3)评议内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户籍状况、身体状况、日常生活和消费情况,以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是否真实和完整。
(4)评议议程: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评议询问、现场投票、公布结果、签字确认六个程序进行。
(5)评议结果:规范表述为“经表决×××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入户调查结果是真实的(或不真实的,或有待核实)”。
4.镇(办)政府审核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由镇(办)政府组织召开审核会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示栏将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结果五项内容及监督电话等信息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镇(办)政府包片领导、包村(居)干部在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过程中,对审核确定的申请对象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三)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抽查、审批
1.资料审查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镇(办)政府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结果进行逐户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到位、是否按社会救助规范化要求上报审核结果等。符合要求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镇(办)政府重新调查、审核。
2.抽查反馈
县(区)民政部门入户抽查结束后,对抽查结果进行反馈。镇(办)政府审核上报的拟保障对象精准率低于95%的,镇(办)政府需重新调查、审核、上报。
3.审批结果
对拟批准低保的家庭,应当通过镇(办)政府在其常住地所在村(居)将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标准三项内容及监督电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不予批准的,通过镇(办)政府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农村可按季)社会化发放,由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清单的审核并及时足额划拨低保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发放清单将低保金划入低保家庭个人低保存(卡)。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凭存折(卡)领取,因智力、身体等原因确需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个人申请、镇(办)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资金发放四个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对象需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区)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办)政府审核
镇(办)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区)民政局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将结果反馈到镇(办)政府予以公示。
(四)资金发放
农村五保供养可参考申请人意愿及其具体情况选择供养方式。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金由敬老院统一管理,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个人申请、镇(办)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资金发放四个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对象需向镇(办)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区)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办)政府审核
镇(办)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区)民政局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将结果反馈到镇(办)政府予以公示。
(四)资金发放
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五、临时救助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个人申请、镇(办)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资金发放四个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对象需提交书面申请,本地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申请;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申请。
(二)镇(办)政府审核
1.一般程序
镇(办)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办)政府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镇(办)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办)政府审批,但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章 基本设置
一、镇(办)政府办公设置
(一)便民服务大厅内
墙上挂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工作职责,领导小组组成名单;设有一门受理、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窗口;办公桌上有电脑等办公必用品,窗口处摆放政策宣传品、一次性告知清单、申请表;室内设有日常管理的档案柜存放档案及必要的文件。
(二)便民服务大厅外
在镇(办)政府院内显著位置设有防风遮雨的社会救助公示栏(有遮雨篷防风玻璃铝合金支架公示栏)。
二、村(居)民委员会设置
村(居)要利用本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社会救助办公室,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一)社会救助办公室设置
墙上挂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工作职责,作为长期公示的救助家庭基本救助信息统一挂牌管理(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人口、照片、救助原因、救助类别、救助档次或金额)制作成活动卡片;办公桌上摆放政策宣传品、一次性告知清单、申请表;有日常管理的档案柜存放档案及必要的文件。条件允许的村(居)可设置社会救助工作信息触摸屏。
(二)村(居)民委员会大院
在院内显著位置设有防风遮雨的社会救助公示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镇(办)政府职责
1.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和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转交的救助事项。
2.统筹本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相关办事机构承办相应救助申请。
3.督促本级相关办事机构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件,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
4.经本镇(办)政府负责人同意,提前与相关救助管理机构社会力量衔接后,转介救助申请事项。
5.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二)县(区)民政部门职责
1.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和办理群众求助事宜。
2.代表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部门间救助申请事项转办事宜。
3.向镇(办)政府转交、向县有关部门转办、向社会力量转介申请救助事项。
4.督促镇(办)政府和救助事项承办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
5.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对相关资料进行处理归档。
(三)其他部门职责
1.卫生、教育、住建、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向民政部门和镇(办)政府提供部门救助政策和救助项目,明确责任股室,责任人和政策咨询电话。所提供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县(区)民政部门、镇(办)政府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2.积极配合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按时办理、及时反馈转办救助事项,为县(区)民政部门和镇(办)政府提供政策咨询。
3.按照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完成各自工作。
二、最低生活保障各级工作职责
(一)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1.制定县(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完成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对象的30%入户抽查、审批及资金下拨工作。
3.进行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及政策宣传工作。
4.做好全县(区)社会救助工作督促检查工作。
5.做好全县(区)社会救助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
6.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对相关资料进行处理归档。
(二)镇(办)政府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1.做好申请救助对象的申请直接受理工作。
2.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100%入户调查工作。
3.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救助对象民主评议及公示工作。
4.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资金发放工作,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平分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5.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6.做好本辖区社会救助对象信访调查、处理工作。
7.定期对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对相关资料进行处理归档。
(三)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1.协助镇(办)政府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2.协助镇(办)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工作。
3.协助镇(办)政府做好救助对象三榜公示、动态管理工作。
4.协助镇(办)政府做好救助对象的各项救助档案管理、主动发现、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
5.协助镇(办)政府开展社会救助信访调查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政策的协调发展,加快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
二、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对象审批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镇(办)政府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备案制度,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逐一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责任追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已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五章 使用表册
除本次所附表册外,其余表册统一使用《商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镇村创建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商政民发〔2015〕67号)文件所附的表册。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