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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民政局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我们制定了《玉林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民政局                     玉林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5日


 

 

玉林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玉林市的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地户口的以下对象: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有慢性病、常见病不需住院治疗但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有慢性病、常见病不需住院治疗但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对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不予救助的对象。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一)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的或病情特别严重的,要适当提高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6倍。

第六条   门诊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制定。

 

第四章   申请及批准程序

 

第七条   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认定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救助对象后,应将救助对象姓名、救助金额在申请人户口所在村委(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八条   救助对象申请门诊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农村五保对象:

1、农村五保供养证;

2、属重度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

3、新农合医疗证;

4、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

1、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城镇医保证或新农合医疗证;

3、经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确认的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在门诊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证明;

4、属重度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

5、身份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集中办理门诊医疗救助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一月和七月。

 

第五章   救助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条   已经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的县(市、区),由与县级民政部门签约的医疗机构按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给予垫付,尔后由签约医疗机构与县级民政部门结账。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款划拨给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划拨给签约的医疗机构。或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签约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救助支出情况,直接从财政专户将资金划拨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未建立城乡医疗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的医院就诊:

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审批,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直接报账的门诊医疗救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提出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转入民政专帐,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为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办理门诊医疗救助卡。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门诊医疗救助的服务、管理、监督等工作。

门诊医疗救助工作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与签约医疗机构明确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目录用药,超出门诊范围的费用,民政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就医,应在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出本市范围的门诊费用,民政部门不予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应责令如数退回。情节严重的,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强制退回。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县(市、区)的具体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