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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宁民助〔2014〕255号 

宁财社〔2014〕80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苏民助〔2014〕10号、苏财社〔2014〕104号)的相关要求及我市实际,经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我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救助。具体方案如下: 

  一、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70%给予救助,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4万元。 

  二、边缘困难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70%给予救助,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关于医疗救助的其它事项,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按《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2〕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缓解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负担。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O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