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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关于精准扶贫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关于精准扶贫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2015年,在已提高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将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水平由246元/人·月再次提高到275元/人·月,即由2952元/人·年提高到3300元/人·年;将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补助水平由192元/人·月再次提高到234元/人·月,即由2304元/人·年提高到2808元/人·年, 实现了政策性脱贫;2016年—2020年,综合考虑省上指导意见和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逐步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补助水平,促使其消除绝对贫困。

(二)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2015年,省级补助水平提高了40%,达到每人年3514元,市、县(区)财政按集中供养对象每人年不低于800元、分散供养对象每人年不低于600元标准配套资金。提标后,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达到每人年4314元,分散供养标准达到每人年4114元。2016年—2020年,综合考虑省上指导标准和我市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按照供养标准不低于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适时提高供养标准。


(三)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2015年,在新农合和平安保险实现医院窗口结算的基础上,完成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2016年—2020年,根据省拨医疗救助资金和我市预算资金增长情况,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水平,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程序,着力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就医难和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临时救助工作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五)全面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项任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要实行政府负责制,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保障基本民生为根本,强化责任落实为主线,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市、县(区)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配套落实分担资金,根据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各类应急救灾物资,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助救援工作,做到灾情查实到户、需缺物资登记到户、干部责任落实到户、救灾款物发放到户,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医疗保障。

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农村低保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精准扶贫精神,农村低保按照省、市提标缩面的趋势要求和具体办法,进一步创新评定机制,提高救助水平。一是精准确定保障对象。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创新对象核对模式,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机制,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制度无缝衔接,提高救助准确率,转变低保政策普惠制的错误观念,做到对象准确、应保尽保、阳光施保。二是科学确定补助水平。根据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和扶贫标准,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当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一、二类低保对象年年实现政策性脱贫。三是严格规范操作规程。严把农村低保“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关口,重点抓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关键环节,做细做实低保基础工作。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全面落实农村低保有效期管理办法,定期跟踪核查已保、拟申请对象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最大效益。五是探索完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农村居民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三年以上、脱离土地进城创业且有相对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家庭逐步退出低保范畴。

(二)加大集中供养力度。按照“合理规划、布局合理、制度健全、服务优良、运行良好”的基本要求,强化基础保障,整合养老资源,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实现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提升供养对象幸福指数。

(三)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一是加大资助参合力度。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全额资助,二类低保对象按不低于30%的标准代缴参合费用,三、四类低保对象按不低于15%的标准代缴参合费用。二是完善救助模式。促进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三是扩大救助范围。进一步加大低保家庭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力度,并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适时增加救助病种。

(四)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一是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市、县(区)、乡镇政府(街办)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便民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二是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区)要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整合救助资源,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健全完善跨部门、多层次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加快核对平台建设,提高救助对象甄别能力。三是强化基础保障。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逐年加大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参与临时救助。

(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市、县(区)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构建职能明确、权责分明、组织健全、运行灵活、统一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体系。着力构建“责任职责体系、宣传教育体系、预警预报体系、应急救援救助体系、灾后恢复重建体系” 五大防灾减灾体系。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充实基层灾害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救助政策落实、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救灾款物管理和倒损民房重建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责任明确、工作到位、奖罚分明、成效明显。

三、责任分工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的制定;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或停发工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拨付和发放工作。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当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监控和统计工作。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四、完成时限

2015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再次提标工作任务,年内完成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尽快出台进一步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的政策性文件,配合市卫计委制定出台老区大病和慢性病救助特殊政策文件。尽快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临时救助制度和自然灾害制度。

五、检查验收

市民政局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民政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会同市财政局、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