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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大病就医的个人负担,根据《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职工),原则上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并按每人每月5元(其中单位交3元,个人交2元)的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个人缴纳部分,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从本人基本养老金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扣缴;财政拨款的单位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其工资时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应一次性缴清参保人员全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

对暂缓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的用人单位,参加时其参保时间必须满6个月才能享受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第三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累计支付7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单位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各负担35%,个人负担30%。

第五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照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调整筹集标准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与《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