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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10月版)

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办事指南 

(2019年10月版)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2号)和《关于完善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做好与医疗救助衔接的通知》(珠医保〔2019〕42号),制定此办事指南。 
        一、申请医疗救助金的对象及条件 
        表一:医疗救助对象及条件   

对象

  类型和条件

特困人员

  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麻风病人)。

重点救助对象

  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医疗救助金的救助标准
        表二:医疗救助标准

类别

  救助项目

  救助标准

  说明

  比例

  年累计上限

特困人员救助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含住院起付标准)

  100%

  不设

  上限

  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3600元

重点救助对象救助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5万元

  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属于低保对象的,可享受整个住院期间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

  70%

  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70%

  1800元

基本救助对象救助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5万元

  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80%

  5万元

  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重特大疾病救助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8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不设

  上限

  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

  80%

  12万

  除特困人员外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20万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不设

  上限

  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

  80%

  20万

  除特困人员外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

  备注:核准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但不含个人需先自费一定比例的费用部分。

三、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 
1.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民政部《儿童福利证》、广东省民政厅《五保供养证》、《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或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直接在其就医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2.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可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市社保经办机构,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医保〔2019〕16号)规定办理参保登记,从完成参保登记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未能“一站式”联网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基本救助对象 
基本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市外就医的,符合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填写《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交资料,申请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 
1.受理部门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申请。 
2.申请材料 
(1)基本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本人或家属银行账户复印件。 
(2)就医资料: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财税统一印制的医疗费用票据、转诊证明及转院通知,就诊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属意外伤害的需提供受伤过程书面说明。 
(3)报销或捐赠凭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策性报销、补偿的凭证。其他统筹医疗救助基金报销或获得社会医疗捐赠的凭证。 
其中,本市户籍居民还需提供:家庭收入资料及家庭财产资料;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或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 
3.家庭财产范围

(1)计入范围:现金、银行储蓄、股票、各类基金、债券,汽车,非自住房屋,以及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2)不计入范围:家庭自住房屋(限1套),生产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由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财产。 
4.受理时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日内(日为工作日,下同)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示(公示期为5日),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满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2日内签署意见报辖区医疗保障部门核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辖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以下片区报送审核材料:医疗保障香洲分局负责横琴新区、香洲区、高新区、万山区、保税区;医疗保障金湾分局负责金湾区、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斗门分局负责斗门区、富山工业园区。 
辖区医疗保障分局应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名单由所在辖区医疗保障分局推送给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由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5日内负责核算并支付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救助对象,享受完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由所在辖区医疗保障分局在5日内核算其医疗救助金额,并于5日内支付医疗救助金。

各辖区医疗保障分局负责区域及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香洲分局(负责横琴新区、香洲区、高新区、万山区、保税区):2138817; 
医疗保障金湾分局(负责金湾区、高栏港经济开发区):7262956; 
        医疗保障斗门分局(负责斗门区、富山工业园区):555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