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6日 来源: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448
枣医保发〔2020〕33 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矿区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就医个人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市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限额由 30 万元调整为 45 万元。执行时间为2020 年 1 月 1 日起,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
· 枣医保发〔2020〕33号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限额的通知
相关文章
标题:日医保发〔2019〕32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题:日医保发〔2019〕4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