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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肾移植参保人就医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全市肾移植参保人医疗负担,保障参保人的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肾移植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肾移植抗排异药品统一配送办法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确定的抗排异药品、辅助药品目录(见附件1)纳入医保监管体系,由医药批发公司实行统一配送,配送时应对所有配送的抗排异药品外包装盒上加盖“医保专供药品”字样章,防止外包装重复使用。经确定为参保人提供肾移植抗排异药品的特约服务单位(下简称:抗排异特约单位)每月对进销存药品进行盘点,并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数量核对,未核对的药品费用由抗排异特约单位承担。


    二、抗排异特约单位实行联网管理

    1、抗排异特约单位名单由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推荐,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后确定。抗排异特约单位应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进行医保业务联网,实现医疗费用联网审核与结算,未按照相关要求联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终止相关医保服务协议。

    2、抗排异特约单位应为肾移植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使用肾移植参保人专用门诊大病历(见附件2),由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具有抗排异药品处方资质的专职医保医师,记录病情变化及诊治经过,并严格执行肾移植参保人本人的治疗方案,不得滥用抗排异药品和辅助药品。相关医疗项目及药品费用及时录入医保结算系统,按规定上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补助范围。


   三、肾移植参保人实行签约医疗服务

1、肾移植参保人就近在抗排异特约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就医购药的签约服务单位,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肾移植参保人一年内不得更换本人抗排异特约单位,一年后需更换的,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予以变更。本人抗排异特约单位变更后,应携带本人健康档案交至变更后的抗排异特约单位保管。

3、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的,异地发生的抗排异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补助范围。


四、建立肾移植参保人查体制度

肾移植参保人按照本人病情需要,按要求定期参加规定项目查体,根据查体结果,医疗专家组确认参保人抗排异治疗方案,由本人签约的抗排异特约单位严格执行。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医疗专家组确定的治疗方案的,其超出医疗费用不按抗排异治疗相关待遇补助。


五、肾移植参保人医疗费用结算

肾移植参保人在本人抗排异特约单位进行门诊治疗及用药的,经医疗专家组确认的抗排异药品、辅助用药及检查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审核后,按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予以统一补助。肾移植参保人不在抗排异特约单位就医购药的,其发生的抗排异医疗费用享受其他门诊慢性病待遇。

负责统一配送抗排异药品、辅助药品的医药批发公司和抗排异特约单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评估纳入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关于加强肾移植参保人就医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淄博市肾移植抗排异药品和辅助用药目录

           2、淄博市医疗保险肾移植门诊大病历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