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来源:淄博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2969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6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条件的,自建立扶贫台账之日起享受医保扶贫政策。达到贫困人口退出标准后,自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标注之日起,不再享受医保扶贫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对无法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医保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待遇支付。
三、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控不合理医疗费用,防止出现小病大治、过度医疗等问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