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淄博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3010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8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用药范围。对“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按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和我省过渡保留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
三、用药待遇保障。“两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500元,政策范围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药品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对合并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以及使用胰岛素治疗的患者为1200元。
四、政策衔接。对降血压和降血糖以外的其他药品费用等,或已纳入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的待遇,继续执行现行政策,要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两病”患者门诊就医实行签约服务,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视同为一级及以下“两病”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两病”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和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两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维护医保管理系统“两病”患者诊断证明等信息,向“两病”患者结算时出具《淄博市“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结算单》(样式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