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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医保〔2019〕54号

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地区、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坚决打赢南疆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自治区党委决定每年安排3亿元资金为南疆22个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较好地解决了南疆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为把好事办好,让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补充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落实好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新党发〔2018〕5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明确“脱贫不脱政策”原则的通知》(新扶贫领字〔2018〕69号)要求,脱贫户继续享受健康扶贫政策。对脱贫户的医疗救助,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纳入重点、低收入或支出性贫困医疗救助范围。南疆地区22个深度贫困县(市)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建档立卡再复核确定的未脱贫贫困人口规模,可延续执行到2023年。继续落实好22个深度贫困县(市)162.75万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保险政策,并结合扶贫对象年度动态管理,做好贫困人口自然减少人员调减、自然增加人员及新识别贫困人口纳入保障工作。
    二、调整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承办贫困人口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要认真落实新党发〔2018〕22号“对贫困人口患病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叠加报销后达95%”的要求,严格执行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标准,确保“三重保障”加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叠加报销后达到95%,避免出现保障不足或过度保障。
    三、将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纳入“一站式”结算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财务发〔2018〕44号):“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基本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在5月底前实现相关医保、救助政策在定点医院通过同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完成‘一站式’结算,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求,将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结算模块嵌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为南疆四地州22个深度贫困县的深度贫困人口提供更加便捷的结算服务,让贫困人口少跑路。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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