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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2019年1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20号文件精神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7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7月6日,中国残联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函〔2018〕156号)。8月8日,中国残联专门举办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培训班。8月17日,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又专门召开了全国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明确要求。9月21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2019年1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20号文件精神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7号)。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

三、政策文件出台的目的

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对0-17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四、政策文件出台的意义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儿童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对于进一步改善泰安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救助对象。坚持“救早救小”和“应救尽救”,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救助对象应当为具有泰安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同时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救助方式。对需要长期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类型采取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和“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对已满机构内最长康复训练救助年限、经评估仍需康复的残疾儿童,采用“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保证康复效果。

救助标准。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对需辅助器具救助的儿童,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康复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实施人工耳蜗救助手术;对经评估需矫治手术的肢残儿童,免费实施肢残矫治救助手术。

救助申请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县级残联要严格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核。

救助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人工耳蜗植入、肢残矫治手术救助由各市、县级残联初筛后报省残联审核确定,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手术。

救助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定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审核后支付。

信息来源: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