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
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8日]
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和医改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现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2日]
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细则
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2日]
医疗保险参保流程图
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2日]
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细则
关于完善全州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报销,不足部分再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
海北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分级诊疗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特殊、急、危、重症患者,城镇职工和参保城乡居民在外出务工和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情况可以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省外居住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居住地认可的三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8日]
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标准划转建立,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同时,在省一级建立省级大病风险调节基金,用于调节年度间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平衡,弥补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政策性超支。
海北州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新农合基金与城居基金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筹资标准为31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124 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120 元,州级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8.30元,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20.70元,农牧民个人年人均缴纳43 元。
海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其资助资金于当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对患大病经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