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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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医疗救助申请人因病(含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群众,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或补偿后,因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1日]
1.在2万元(含)以下的,按50%的比例救助。   2.在2万元至5万元(含)的,按60%的比例救助。   3.在5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救助。   每人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万元。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1日]
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起伏线之内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等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其中属于常见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属于急危重症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2000元、属于重大疾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8000元)实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