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来源:克拉玛依市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43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和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实行分类施救,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以资助参保为基础、住院救助为重点、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减免为补充等方式进行。鼓励社会慈善机构以各种形式参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的初审上报等有关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4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人的人员);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五)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六)其它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以其中一种身份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可享受下列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
资助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4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参保金部分给予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贴60元,学龄前儿童、大中小学阶段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0元。
全额资助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其他救助对象参保按照《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新克政发〔2008〕28号)规定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减免。
救助对象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下列减免:免费使用轮椅、120救护车,免收门(急)诊挂号费、门(急)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和输液观察费。各项基本辅助检查费用(包括血、尿、便常规、X线透视及拍片、心电图、脑电图、彩色B超) 及住院病人的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和各种劳务性收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住院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不限定病种。救助对象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减免,并经各类医疗保险金支付后,按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万元。
(四)医前救助。
救助对象无力支付住院押金时,可凭定点济困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书、入院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医前救助。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出具相应金额的住院通知单,资金先由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垫付。医前救助金与医后救助共同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总额。
(五)临时医疗救助。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群众,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或补偿后,因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救助对象患下列病种在门诊治疗的,可按住院救助方式申请救助: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含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恶性肿瘤化疗、放疗。18岁以下人员增加白血病、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第八条 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和经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全额救助。
第九条 对经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减免、住院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机构给予救助。
第十条 救助对象本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才可申请救助。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本市非定点济困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
(二)因违法违纪、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等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工伤、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本办法规定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不能提供定点济困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六)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按规定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用药和诊疗范围执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药品费用按零差价收取。
第四章 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须按规定办理《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
《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乡)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由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发放《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
第十三条 办理《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效《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定补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证》等有关证件;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无规定证件的,应提供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实行一人一证,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及照片;
(二)救助对象的类别;
(三)有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号、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定补领取证号、农村五保供养证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号、残疾人证号、城乡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证号;
(四)发证机关和日期。
《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由发证机关确定。
救助对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救助资格,收回《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住院救助实行即时审批。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填写《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
(二)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证明、用药处方、当年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及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或门诊发票;
(三)单位报销和补助的相关凭证。
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表和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凭证或其他医疗保险已报销费用的凭据原件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救助金。
第十七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参加各类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或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二)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其他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
(四)不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五)相关单位和部门补助的医疗费用;
(六)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医疗救助资金。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八条 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为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首诊指定医院。救助对象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出示《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证》。
第十九条 因首诊济困医疗机构条件所限而需转院治疗的,应先由首诊济困医院出具转诊意见,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登记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转入本市非定点济困医院。
救助对象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批准转诊的本市非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救助。
救助对象在异地突发急症就医的,须在当地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
第二十条 乌尔禾区和小拐乡救助对象在定点济困门诊就医,确需转诊的,须由定点济困门诊提出转诊意见,方可转至本市定点济困医院。
乌尔禾区救助对象突发急症的,可到137团医院就诊;小拐乡救助对象突发急症的可到136团医院就诊。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
第二十一条 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制定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程序,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医疗救助项目、救助标准,严格转诊转院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就医处方、住院病历、收费结算票据实行专项管理。将医疗救助办理程序在显目位置公示,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第六章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区两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拨入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费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0%共同承担。
资助参保资金、住院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上年度救助对象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100元安排年度预算。
资助参保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人数直接划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救助对象办理参保的相关凭证。住院救助资金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数每季由市、区财政部门拨付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对各定点济困医院每月按照1万元标准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对定点济困门诊每月按照1500元标准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资金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垫付的住院医前救助金及实施医疗救助减免的费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定期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结算方式和办法由民政、财政和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救助对象因突发急症在本市非定点济困医疗机构、136团医院、137团医院就医,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减免的医疗费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直接拨付。具体结算方式和办法由民政、财政和本市非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救助明细台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包括:定点济困医院:市人民医院(克拉玛依区);市第二人民医院(白碱滩区、乌尔禾区);独山子石化医院(独山子区)。
定点济困门诊:小拐乡卫生院;乌尔禾乡卫生院。
第二十八条 重度残疾人范围界定如下: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
第二十九条 辖区内生产建设兵团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医疗救助的标准、范围等确需调整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发文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5〕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