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中共吴忠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吴忠市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根据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确定,一个医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2014年起付标准为6000元,以后年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研究确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
在我区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固原市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9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根据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拟定,2013年起付标准为6000元,以后年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具体报销比例见详细。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固原市资助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5日]
资助对象包括: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家庭成员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子女等
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0日]
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年人。年医疗自付费用在1~3万元(含3万元)的,按40%给予救助;年医疗自付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年医疗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55%给予救助。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9日]
将大额医疗保险缴费额由80元/人·年调整为120元/人·年。将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90%,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24万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9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每年以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确定,2013年起付标准为6000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上不封顶(具体支付标准见附件2)。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民政厅厅长马廷礼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9日]
城镇低保人员、贫困孤残人员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等,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2001元-5000元的,救助70%;5001元-10000元的;救助60%;10001-30000元的,救助50%;30001元以上的,救助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