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一)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按50%支付; (二)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55%支付; (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60%支付; (四)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支付。
关于新增自治州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增加6个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病种。新增病种为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重症肌无力。新增病种实行年度限额补助,年度限额内慢性病合规门诊药品费用报销70%,个人自付30%。
关于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提高自治州60岁以下慢性病患者待遇。将60岁以下慢性病患者7种限额管理病种的门诊待遇提高10%,与60岁以上慢性病患者待遇标准一致。
关于印发昌吉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门诊统筹支付用药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4日]
昌吉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门诊统筹支付用药范围
关于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实行定额结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单次血液透析结算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按460元/次计收,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91元/次,个人自付69元/次;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按400元/次计收,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40元/次,个人自付60元/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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