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我市201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 我市201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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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 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 市本级社会保险待遇结算、支付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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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第三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退休(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6%缴纳,个人不缴费。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