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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张政办发〔2015〕204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4日)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91号)精神,结合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20元;大专院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10元;其他学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90元;城镇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70元。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