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州医疗保障局 州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州医疗保障局 州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
- 关于调整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我州就读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外地来黔南州常住但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居住在城镇区域且具有当地户籍或持当地居住证的居民可按照本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定额包干付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实行病种定额包干结算方式的医疗费用分为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和参保人员自付两部分。职工医疗保险: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包干金额的90%,个人支付1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包干金额的95%,个人支付5%。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 黔南州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调整
- 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下调为9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下调为7万元,但提高城镇职工高额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至33万元,保持职工医疗保险总支付限额42万元不变;同时大病保险对居民就医时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起付线(门槛费)调整,一级医院为200元; 二级医院为400元; 三级医院为600元。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1日]
- 关于印发《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参加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申请零星报销业务:长期驻外或长期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员;须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外出期间由于突发疾病在外出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殊病治疗期间,由于病情需要及就诊医院条件限制,须外出到其他医院检查或购药等。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