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规定
- 参保人符合两个(或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只能享受最高待遇标准病种的限额,不同时享受两个病种的限额,其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根据所认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进行确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 清远市调整医疗保险市外就医待遇标准听证会结果公布以及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 2016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就医的,在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60%。由于市外诊治病种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未开展或未成熟开展的诊疗技术及相应疾病,参保人患了上述疾病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得到有效治疗,必须要转诊到市外就医。因此其市外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应与在市内住院的报销比例一致。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 清远市调整市外就医医保待遇标准听证会于本月24日召开
- 清远市定点医疗机构未开展或未成熟开展的诊疗技术及相应疾病(市外诊治病种),市外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现行标准有所提高:城镇职工退休参保人90%、在职参保人87%,城乡居民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5%。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