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梅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 被保险人发生超过职工医保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负担10%。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3日]
- 关于开展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
-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中,肺结核、麻风病、精神病人社区治疗属按月(年)、疗程进行定额补助。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4日]
- 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特定病种门诊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 肾脏、心脏、肝脏置换移植后排异治疗的年限额标准,由原25000元调整为600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治疗)原25000元调整为60000元。限额内报销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1日]
- 关于增加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的通知
- 增加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支付限额标准为: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元,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6000元,癫痫4000元。在限额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