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广东> 梅州市> 标题: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特定病种门诊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特定病种门诊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参保人因特病引起的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根据梅市社保〔2005〕5号、梅市劳社〔2008〕51号、〔2009〕5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肾脏、心脏、肝脏置换移植后排异治疗的年限额标准,由原25000元调整为600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治疗)原25000元调整为60000元。限额内报销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资格除恶性肿瘤(放、化疗)一年内有效外,其他调整为三年内有效,参保人或代办人应于批准后的第三年10月至12月(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应于每年10月至12月)携带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近半年病历、近期疾病诊断书和检查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复审手续。

复审未达到特定病种的认定标准或未按规定年审的,从下一个年度开始取消享受特定病种门诊相关待遇资格。补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待遇。

三、社保局要加强对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资格的审核审批,本业务应成立审定小组。业务科(股)室受理后进行严格细致初审、复核,每月月底列表汇总报本局审定小组审批确认。

四、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