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
参保人超过起赔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下同),由大病保险赔付6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起赔标准的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赔付70%;
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9日]
参保人在家庭病床发生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下称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有关规定计算。
江门市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1日]
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要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与我市目前精神病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有交叉。
申办非因工伤残或病的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非因工伤残或病的职工或失业人员,因病申办提前退休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可由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向市劳鉴委提出非因工伤残或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职工大病保险是对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行提高,年度内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特定病种,下同)范围内费用累计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参保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起赔标准后,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参保人在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目前实时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即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只需要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各级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仍按目前零星报销的方式,并按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
关于将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和艾滋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参保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4万元,本市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40%;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30%。
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参保人个人年度累计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赔标准后,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赔标准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为1万元。
城乡居民和职工保大病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8日]
城乡居民和职工保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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