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 参保人超过起赔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下同),由大病保险赔付6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起赔标准的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赔付70%;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
- 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参保人在家庭病床发生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下称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有关规定计算。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9日]
- 江门市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 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要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与我市目前精神病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有交叉。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1日]
- 申办非因工伤残或病的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 非因工伤残或病的职工或失业人员,因病申办提前退休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可由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向市劳鉴委提出非因工伤残或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 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 职工大病保险是对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行提高,年度内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特定病种,下同)范围内费用累计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参保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起赔标准后,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